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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布时间:2018-03-26   文章编辑:   点击数: 2341 次

国务院发文:公布《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》,废止《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》

国务院关于《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》的批复


国函〔2018〕56号




国家发展改革委:


国务院批准《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》(以下简称《规定》),由你委公布,公布时注明“经国务院批准”。《规定》的施行日期由你委根据实际情况确定。《规定》施行之日,2000年4月4日国务院批准、2000年5月1日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发布的《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》同时废止。


国务院


2018年3月8日


(此件公开发布)




强制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范围即将迎来重大调整,对行业将产生重要影响:


工程招标数额标准即将从200万提高到400万,与工程建设密不可分的货物从100万提高到200万、服务从50万提高到100万,取消项目总金额3000万的限制。



目前,对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有如下规定:


1、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;


2、重要设备、材料等货物的采购,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;


3、勘察、设计、监理等服务的采购,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;


4、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(一)、(二)、(三)项规定的标准,但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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